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今日举办的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顺利进入民法典,“就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

  该峰会由中国社科学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腾讯集团数据与隐私保护中心共同主办。

  政府企业等走向数字化转型

  “不管我们同不同意,愿不愿意,我们已不知不觉地就走到了一个大数据、数字经济、云计算、互联网时代。”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副司长司韦犁颇有感慨。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时代已经从根本上颠覆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们原有的各种习惯。

  处于大数据潮流前端的腾讯集团,其法务副总裁江波就以一组鲜活的例子来描述这种悄无声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各种变化。

  “我们出行之前,会打开地图,大数据的算法就会推荐一个最为顺畅的一个出行的路径。我们打开社交或者新闻的APP,大数据算法会给你精准推荐符合你个性需求的信息。通过公众号,包括人脸识别的功能,可以在家里面实现上网的立案、缴费包括庭审等等一系列的司法服务。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医疗技术,可以提升癌症的检出率,实现癌症的早发现和早治疗。”

  江波表示,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大数据、云计算还有人工智能,为我们行业赋能,助力产业升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等也纷纷走向数字化转型的道路,建设智慧城市,推行电子政务,人们生活更加智能化和便捷化。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能加速

  数字经济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专心增长、经济提质增效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按照统计,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4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达到30.1%。

  江波认为,面对全球数据的爆发增长和海量的聚集,数据的开放共享,包括个人的隐私保护等问题也都备受关注。他指出,完善数据理论的立法提升监管的执法效率,优化行业的自律标准,构建大数据安全依法有效地保障制度,都是大数据时代带给人们的新课题。

  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最受关注的还是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透露,“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很快加速。该立法的进程对于大数据的合规和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二元化

  郭峰表示,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使每个自然人在网络空间享受自由和安全,实现利益,成就梦想。另一方面也要站在鼓励创新的高度,促进数据的流动与数据产品的开放,推动大数据产业与其他经济模式实现融合共生,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所有这些,客观上这对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监管提出新的任务和课题。郭峰认为,在物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出现了一种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的二元化。“一方面个人信息逐渐具备独立性,部分内容具有公开性,而区别于传统隐私权;另一方面,个人信息通过存储、搜寻、开发、机器学习和算法处理后,出现了商业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

  在郭峰看来,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监管及其理念原则已经落后,主要是“没有充分反映物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从传统的单一人格属性,发展变化为兼具商业属性的二元化特征”。

  郭峰给出了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边界,即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掌握:第一,在划定合理界限后,允许对个人非隐私信息进行正当商业化使用。第二,对个人非隐私信息的商业化使用,必须符合正当性目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个体身份信息的使用往往涉及到隐私权,法律很难作出清晰的划分。可以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普通人标准,即在普通人看来这些信息一旦公开就会造成不安全感。另一个是明示同意标准。第三,个人信息必须一如既往地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窥视、窃听、拍摄、录制、泄露、公开、跟踪自然人的私人活动等方式干扰私人生活安宁。第四,对特殊主体的个人信息禁止使用和侵犯。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包括青少年的犯罪记录。第五,基于特殊情形和正当非商业目的的责任豁免。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服务社会等时,法律需要对一定情况下收集、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豁免。第六,根据现有的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公民隐私权构成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互联网情景下,电子证据、网络证据本身不容收集和保存,普通人很难有效取证。“因此,立法、司法可以考虑在一些案件当中,采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张维 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