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依职权代公司在货物交易中的签收行为实属平常,可是罗源县某石材厂担任财务的老林怎么都不会想到,自己会因此背负12万多元的债务。

  老林多次代公司签收货物并向某刀具厂出具了三份欠条:2013年12月27日、2014年3月2日、2014年10月2日,金额分别为49056元、49536元、24192元。三份欠条均由老林以其个人名义在“欠款人签名”处签名确认,且均未经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6月,持有三份欠条的某刀具厂将老林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

  庭审中,老林向法庭提交了公司的授权《证明》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证人证言,以证实自己签收货物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而付款义务人应是公司,自己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刀具厂则认为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人员名单,其出具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人证言不具真实性。在交易中,老林也未向刀具厂披露其是代公司签收货物,故刀具厂对该委托行为是不知情的。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在本案中确认老林是代表公司签收刀具并出具欠条,但涉案的三份欠条均由老林以个人名义在“欠款人签名”处签名确认,未经公司盖章确认,老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其有向刀具厂披露其系代表公司购买涉案刀具,法院依法判决老林应向刀具厂支付涉案货款122784元。

  连线法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的刀具厂可以选择老林作为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刀具厂起诉老林返还货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建言: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切不可因图方便或者所谓的“讲义气”就随便在借条、欠条上签字盖章。若确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代签,也得于订立合同之时向相对人明确说明自己是代人签订,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