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被告人郭某向他人购买了一台可装在银行ATM机上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的设备,与被告人陈某、翁某组成作案团伙。团伙中,陈某负责装卸设备及数据摘录拷贝,翁某负责开车及装卸设备,郭某负责将数据传送出去进而在境外将钱取出。2017年12月1日,该团伙至罗源城关踩点,确定中国农行罗源支行裕源自助行的两台ATM机可以安装窃取设备。2017年12月2日至3日,该团伙连续两天在上述设备的插卡口安装设备,并于一小时后再将设备拆除带回福州市马尾区。当晚,郭某便成功从截取到的银行卡信息中盗刷54304. 88元,其中陈某分得10500元,翁某分得10000元。2017年12月6日左右,郭某邀请被告人卢某加入该团伙。其后该团伙又分别在莆田市区及福州晋安区作案。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翁某、卢某于连江县馆头镇供销社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郭某于2018年1月 2日主动向福州市公安局苍霞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翁某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总计89304.88元,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卢某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达30000元,其行为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信用卡能解决持卡人的资金周转的便利,也能让持卡人享受到各种优惠福利,因此现在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信用卡诈骗案件亦呈逐年攀升趋势,在ATM机上安装设备窃取持卡人信息并窃取卡内金额即是典型之一。此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更破坏了公共金融管理秩序,一旦触犯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亦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设置单日刷卡上限、增加密码难度等方式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相关法条链接: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